租赁场地被划入政府拆迁项目,而场地的部分建筑物为承租人搭建,拆迁补偿款该如何分配?近期,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黎柳明经过走访了解涉案租赁房屋的拆迁情况、向当事人释法明理,耐心调解,最终成功化解了一起因拆迁补偿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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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承租人张某与出租人粟某签订一份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由张某承租粟某的场地,而该场地的所有权人为杨某,杨某同意由粟某向张某出租该场地并收取租金。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张某投入大量资金硬化地面,搭建厂房,购入设备,并成立了汽车修理厂进行经营。2021年5月,该场地被政府征收,相关部门与该场地的所有权人杨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杨某获得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款。承租人张某对此不服,他认为拆迁场地上有其建造的部分,也应当分得部分补偿款,因此向城中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前调解时,出租人粟某表示愿意补偿一部分款项给张某,但因补偿金额未达到预期,张某不愿意调解,案件进入庭审阶段时,张某仍坚持主张其诉讼请求,不愿意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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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黎柳明法官耐心向张某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主张的诉讼请求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现在张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在案涉场地搭建了部分厂房和钢架棚,但是具体建造哪一部分、面积多少,因房屋已被拆除而无法进行认定,不能仅凭其口头陈述认定其主张有依据。为详细了解建筑情况,黎柳明法官到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调取了涉案场地拆迁时的图纸及现场照片,了解案涉场地的建筑物分布、装修、面积测算、补偿的范围及补偿金额等情况,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不断修正调解方案,缩小双方的差距,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并达成调解协议。
一直以来,城中法院始终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强化与多部门的协调合作,做到实地走访查明案件事实,并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释法说理,下一步,城中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能动性,探索多元化解纠纷的方法,实现高效率、实质性的化解矛盾,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莫佳璐
审核:唐晓穗
编辑:蟹泡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