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5日,经过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执行人员坚持不懈的沟通和说理,促成了一件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件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企业恢复正常经营。城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灵活采取执行措施,“刚柔并济”,充分的体现司法的权威与温度,既维护了申请人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被执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柳州市某运输公司是一家小型民营运输企业,主要业务为运输建筑工地材料。2021年,因与申请执行人吴某、赖某的合伙协议纠纷被起诉至城中法院,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该运输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仅偿还部分欠款未能全部如约履行,2022年申请执行人吴某、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依法冻结了运输公司的账户。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接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到法院报告财产,向执行人员说明其未按时履行调解协议的原因:运输公司目前业务承揽情况不佳,无收入履行调解协议内容。现在公司已经找到合作方继续开展运输业务,但是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急需解冻资金维持基本运转,以期早日营收偿还剩余欠款。
得知这一情况后,执行人员结合被执行人积极联系法院处理债务的情形,以及对公司财产情况的调查,确认被执行人确实难以一次性支付欠款,如果只是单纯对运输公司采取限制措施,限制了企业的继续运营,也不利于案件执行。因此执行人员从善意文明执行角度出发,联系两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冻公司账户事宜。
在调解初期,申请人之一吴某始终认为运输公司及李某未按照原调解协议履行义务,不愿意再相信运输公司及李某的还款计划。在经法院组织双方充分沟通后,两位申请执行人最终理解了运输公司目前遭遇的困境,同意申请法院解除对运输公司账户的冻结,在运输公司保留基本经营成本的情况下,将余下收入款用于偿还债务,达成了执行和解。
城中法院在执行涉民营企业被执行案件时,在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考虑被执行人企业生存与发展,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实事求是,灵活采取执行措施,将法律的“刚性”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柔性”结合,刚柔并举,打造真正“有温度”的司法执行。
作者:蓝子翔
审核:唐晓穗
编辑:蟹泡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