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在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财产保全时,灵活采取“活封”措施,使被申请保全的企业在法院的监督下继续使用机器设备进行生产经营,使其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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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法院受理了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但一直未支付货款,原告为此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在藤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以及在藤县蒙江镇新城村厂房内的近五百台机器设备和近七百吨铁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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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申请查封的财产所处的位置及现状。承办法官发现,被告企业仍有经营生产的能力,如按原告所申请的查封企业的物资企业,将限制企业的生产能力,不便于后续实现原告的合法权益。经过与原告进行沟通并征求其同意后,城中法院决定对于涉案的机器设备采取“活封”措施,即在被告保证不恶意转移财产的前提下,允许被告正常使用厂房内的机器设备,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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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向原、被告双方释明上述财产保全流程及措施后,双方均表示愿意配合法院进行财产保全。为确保财产保全事宜的进行,承办法官还联系了藤县人民法院的法官请求协助,在确认好相关保全措施事宜后,城中法院保全组干警驱车前往藤县蒙江镇新城村,对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以及铁矿进行了财产保全,原、被告双方均到场对机器设备及铁矿进行了数量的清点和确认,最终顺利高效地完成了财产保全措施,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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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措施的启动是为了保证将来可能胜诉的判决得以实行,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使用灵活保全方式,既有助于申请人的保全目的得以最大化实现,也有利于保障被保全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将双方当事人的损失降到最小,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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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不断强化财产保全职能,通过建立与同级法院的协作机制,拓展财产保全的新措施,在保障申请人权益的同时,平衡财产保全与企业发展的关系,围绕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目标,坚持依法保全、法益衡平、协同高效的工作理念,依法灵活慎用保全措施,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社会稳定,用实际行动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理念。
作者:戚潇颖、莫佳璐
审核:唐晓穗
编辑:蟹泡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