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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法院宣判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3名被告人均依法受到法律惩处
作者:李金铃  发布时间:2022-07-18 18:59: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吴某华等2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五年的刑罚并处罚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颜某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追缴23名被告人所有违法所得,并判决23名被告人承担240496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20年至2021年4月期间,以吴某华、徐某杰和谢某洋为首的三个犯罪团伙,分别在广东省、江西省等地组建QQ群后,通过在社交软件上发布免费赠送手机等信息,诱使被害人进入群内,再使用固定诈骗话术,以微信号刷好评返红包的形式诱使被害人按指令操作,骗取被害人的微信号、登录密码、验证码、支付密码等信息;团队成员将微信号修改密码、删除微信好友、解除绑定银行卡后,由被告人颜某杰及其他“解绑团队”解除微信所绑定的手机号码,致使被害人失去对微信账号的控制和使用,最后由组织者出售获利。三个团伙非法获取微信号共计2385个,获利共计2504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吴某华、徐某杰和谢某洋等22名被告人非法获取他人的微信号码、支付密码、手机号码等包含通信内容和财产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颜某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3名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公众的人身、信用、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根据犯罪的性质、各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23名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上述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然而,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已日趋严峻,并且常与电信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等犯罪伴随发生,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社会危害越来越大。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违规收集、获取、提供、出售个人信息有可能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个人要增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泄露个人信息,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给自己及他人造成损失。


作者:李金铃

审核:唐晓穗

编辑:蟹泡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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