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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35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布4起毒品犯罪案例,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被告人陈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9年4月15日,陈某在柳州市城中区莲塘路景行双语实验小学门口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一块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348.6克,经鉴定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该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而非法持有,且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城中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
被告人周某贩卖毒品案
2019年11月初,罗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周某,欲购买毒品海洛因进行倒卖,周某予以答应。同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将一包毒品海洛因藏于小轿车内,驾驶车辆到柳州市城中区青云路柳州银行门前停放,随后步行前往罗某住处商谈交易事宜。被告人周某走至罗某住处门口时,与前来向罗某购买毒品的秦某、韦某(均另处理)一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机关从周某处查获疑似毒品“麻古”二小包,经称量净重共计0.67克;后在周某驾驶的车内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包,经称量净重10. 07克。经鉴定,查获的二小包疑似毒品“麻古”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一包疑似毒品海洛因检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出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城中法院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被告人莫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8年1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莫某通过手机微信召集人员至柳州市城中区某酒吧包厢饮酒。期间,莫某容留吸毒人员十余人在包厢内吸食毒品,并参与吸食毒品,至次日凌晨2时许,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后经鉴定,被告人莫某及上述吸毒人员尿液检测结果均为氯胺酮呈阳性。
城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最终,城中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莫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梁某运输毒品案
2020年1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通过他人在某汽车租赁行租用一辆白色奥迪牌小轿车,后搭乘毛某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新圩镇购买土货。当日18时许,梁某单独在蒙山县新圩镇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向一名叫“阿金”的男子购买到两袋毒品冰毒后,随即与毛某驾车返回柳州市。二人驾车于当日23时30分许行至柳州市城中区八一路供水大厦路边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梁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两袋、疑似毒品麻古两袋。经鉴定,从梁某身上查获的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48.31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梁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运输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城中法院依照相关法律,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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