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卓某汉、卓某流二人涉嫌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宣判,二被告人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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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卓某汉伙同卓某流购买他人位于三门江林场导江分场种植的桉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进行砍伐。经鉴定:被伐面积为2.0978公顷,林木蓄积量为151.36方米,出材量为125.24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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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卓某汉、卓某流在未取得采伐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所购买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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