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竟也成了一种资源,不法分子通过虚假宣传等手段,诱导公民提供个人信息并非法出售给他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近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适用同一审判组织公开开庭并合并审理被告人吴某某等2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是柳州市法院审理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概览
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分别以吴某某、徐某某和谢某某为首的三个犯罪团伙设立了多个QQ群,通过“买粉”(花钱让第三方拉人进群)的方式吸收被害人加入QQ群,先以发红包、“宠粉”(送福利)、微信刷好评返红包等名义,配合使用固定话术(组织者教导的骗术),诱使被害人交出个人微信号及其登录密码、支付密码、验证码等信息。团伙成员在登录被害人的微信号后,马上修改登录和支付密码并交由技术人员颜某某解除原账号上绑定的手机号码,致使被害人失去对微信号的控制和使用。最后,各成员将骗取的微信号发给组织者出售,每个微信号获利200至700元不等,组织者按照各成员骗取微信号的数量、使用时长计发报酬。全案涉及被骗微信号约2239个,涉案金额24万余元。
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微信号系自然人通讯联系方式的载体,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其中包含了与相应自然人有关的身份证号、公民姓名等信息,具有辨认身份的特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吴某某等22人非法获取他人的微信号码、支付密码、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颜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上述23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或为他人解绑手机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侵犯不特定公众的人身、信息、财产安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各被告人侵犯公民信息的行为手段及数量、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违法获利及赔偿责任等方面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庭审中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因涉案人数众多,案情较为复杂,整个庭审耗时一天,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一、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作者:汤颖杰
审核:刘利娥
编辑:蟹泡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