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覃某甲等17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一审宣判,对被告人覃某甲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一个月的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初开始,被告人覃某甲、何某力、林某清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万众(宾利)等跑分平台从事跑分(转账)代理业务,先后在柳州各城区发展了被告人覃某乙等5人做客服,发展了被告人阳某仰等9人两个码商团队,共同为网络犯罪活动实施帮助,获利达百万余元。经统计,查获涉网络犯罪银行账户转入资金共计人民币6200余万元。
城中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城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甲等17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某甲、何某力、林某清起组织、纠集的作为,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人为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其余十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覃某甲、何某力等10余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适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城中法院做出前述判决。
作者:吴漩漩
审核:唐晓穗
编辑:蟹泡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