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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充分利用查封、扣押、冻结手段,守住被害人的“救命钱”
作者:李金铃  发布时间:2021-08-06 17:27:25 打印 字号: |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把“我为群众办实事”作为教育整顿的重点内容,依法惩治各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既树立了司法的威严,又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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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及信息网络的发展,诈骗类案件频发,被害人遭受着巨额财产损失。其中令人深恶痛绝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花样繁多,让人防不胜防,其网络性、跨域性、多链条协同作案等特征更是加大了打击的难度。其中起到推波助澜的莫过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分子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今年,城中法院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共受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3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利用查封、扣押、冻结手段,守住被害人的“救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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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院审理的青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中,青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微薄利益,仍将其本人的三张银行卡卡号、密码及两张手机卡出租给他人使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三张银行卡内共进账人民币1300余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三张银行卡内尚有余额万余元,其中两张卡未被冻结,且公安机关未扣押到三张银行卡的实物。为防止“上游”犯罪分子继续利用该卡实施犯罪,卡内钱款被转移,被害人损失加重,法官立即联系公诉人及公安机关要求立即对涉案银行卡予以冻结,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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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此同时,我们也要提醒广大群众,擦亮眼睛,避免上当受骗,牢记电信诈骗防范“三不一多”原则,即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此外,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将本人或亲友的银行卡、手机卡等出租、出卖予他人,这不仅会被他人用于犯罪,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自己还可能构成犯罪!



作者:李金铃

审核:唐晓穗

编辑:蟹泡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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