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与叶某既是多年的好友,又是商业合作伙伴,却没想到因借款反目对簿公堂。近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经法官的耐心劝导,两位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案件详情
2014年7月份,叶某以急需资金用于经营公司为由向翟某借款,基于与叶某之间的良好关系以及对叶某偿还能力的信任,翟某于2014年7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叶某支付借款285万元。
借款后,翟某多次向叶某催还借款,叶某虽多次承诺但未能兑现。叶某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损害了翟某的合法权益,翟某因此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叶某向翟某偿还借款285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蔡佳晏法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对此案件的陈述,待双方当事人陈述之后,蔡佳晏法官想出了一个既不损害原告翟某的利益,同时也让被告叶某有充分的时间去准备所需偿还欠款的方法。蔡佳晏法官告知原告翟某,一味的索取不一定能得到想要的结果,建议给对方一些时间更有利于此案的最终目的和结果。
后来,经蔡佳晏法官耐心劝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对这个调解的处理方式表示满意。
作者:韦燕丹
审核:唐晓穗
编辑:蟹泡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