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上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徐甲军等十九人涉嫌诈骗一案公开宣判,该案系“套路贷”犯罪,主犯最高获刑8年并处罚金35万元。
城中法院在2020年12月9日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对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被告人徐甲军、徐乙军、杨某清、王某逸、等16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予以从宽处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甲军、杨某桩、杨某顺、徐乙军、杨某清、李某飞、王某逸等人为实施“套路贷”诈骗活动,在柳州市城中区晨华路嘉逸财富大厦设立“零用贷”公司(均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为幌子,通过雇佣业务员、中介人员等在互联网上发布贷款信息,中介人员推荐或业务员之间相互介绍客户等方式,以“低月息、无抵押、放款快”等为诱饵,吸引社会上不特定的被害人到公司借款。在借贷过程中,被告人虚构平台费、资料费、服务费等名目扣减贷款本金,再以行规等为由诱骗被害人签订多处留空且借款金额虚高、所述利率不实的借款合同,隐瞒其实际按照超高的利率标准收取利息的实情,且采取以7天为1个还款周期,分多期计算予以归还本息。被害人在较短时间内且对本金、利息等内容及计算方式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签署了相关借款、还款协议。在签订合同之前,被告人对部分被害人收取家访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害人逾期还款时还收取高额逾期费、上门催收费等费用,并由公司催收员以发送带有威胁、恐吓内容的信息、打电话、上门滋扰等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催收,要求被害人还款或者不断借款“以贷还贷”。通过上述方式恶意垒高被害人的还款金额,从而非法占有、骗取被害人财物。
城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为目的,采取一种或数种“套路贷”手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其财产及财产权益的“套路贷”诈骗构成要件,本案系“套路贷”犯罪,社会危害大。
被告人徐甲军、杨某桩、杨某顺、徐乙军等1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骗取莫云清等五十四名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
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城中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徐甲军等十九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责令被告人进行相应退赔,依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在案属于各被告人或用于实施犯罪及违法所得的相关财物,按比例退赔被害人,剩余部分,属用于实施犯罪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