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突破执行难点,依法对长期赖账的被执行人黎某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12万多元进行了扣划,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该院首例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进行强制执行的案件。
据悉,黎某原系柳州市某管理局工作人员,2015年至2018年期间,黎某多次向霍某借款,合计二百余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黎某不仅未归还借款本息,还辞去公职跑到外地躲避债务,霍某追讨无果,遂将黎某诉至城中区法院。判决生效后,黎某迟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霍某遂于2019年6月向城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城中区法院执行局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同时,依法对黎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但因该案执行标的高达两百多万元,被执行人资不抵债,因此迟迟未能执行。
正当案件陷入执行困境时,执行法官想到了黎某辞职前曾系某管理局公职人员,可以提取黎某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资金进行执行。经法官调查发现,黎某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有十二万多元。执行法官迅速携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黎某辞职的证明材料前往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扣划被执行人黎某的住房公积金。但该中心工作人员从未办理过类似扣划个人公积金的业务,对公积金是否可以扣划、是否有法律依据等问题提出疑问,只采取了冻结措施。
案件再度陷入执行困境,但执行法官并没有气馁。在保持继续跟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沟通的同时,执行法官熟练运用法律,结合《民事诉讼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意见的规定,指出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是可以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个人财产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提出被执行人黎某的住房公积金已达到提取条件,同时,执行法官将若不及时划扣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中心工作人员,请他们尽快协助扣划。2020年6月12日,执行法官再次将协助扣划手续送至公积金管理中心,成功扣划了被执行人黎某公积金存款十二万余元,使得该案取得新一步进展。
通过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清偿赔偿债务,是城中区法院执行的新突破;同时,通过这个案件的执行,理顺了与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强制扣划住房公积金时的协助、配合问题。这一办法对于法院进一步加大执行攻艰力度,破解执行难问题,及时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