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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人生已经被毒品毁了,希望你不是下一个
作者:吴漩漩  发布时间:2020-06-29 16:36:53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80后 五“进宫”

2019年8月1日,城中法院开庭审理了邓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这已经是邓某第五次因为毒品站上被告人的位置。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邓某以贩卖为目的与一名叫“颇麟”的男子联系购买毒品事宜。同日邓某转账200元给蔡某。蔡某酒店预订房间,并将房号及密码分别告诉邓某和“颇麟”。邓某应“颇麟”要求带了吸毒用的冰壶去了酒店,在房内向“颇麟”给了邓某净重16. 52克的甲基苯丙胺、1.37克四氢大麻酚等物,邓某向“颇麟”支付7000元交易完成后二人在房间里吸食“颇麟”带来的冰毒,蔡某随后来到该房间参与吸食毒品。“颇麟”走后,蔡某叫朋友秦某、付某来到房间,由邓某提供刚购买的毒品给二人在房间内吸食。同日,公安机关将邓某蔡某及秦某、付某查获,并从邓某处依法扣押了上述毒品。经现场检测,蔡某秦某、付某的尿液中苯丙胺类呈阳性。

邓某曾因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城中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2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9月8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故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购买毒品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邓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城中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判处邓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关键词:贩毒、容留他人吸毒 害人害己

2019年1月18,公安人员在黄某管理的房屋内查获黄某陈某乐蔡某俊及在场其他人员,黄某身上依法扣押了18小袋净重4.89克的海洛因及人民币1260元(内含毒资280元对在场人员尿液使用吗啡检测试剂进行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陈某乐预谋,陈某乐帮助黄某管理的房屋内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2019年1月18日,陈某乐该处黄某事先交给其的两小包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曾隆、刘红、李。随后,黄某在该购毒人员陈、韦战各贩卖100元毒品海洛因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蔡某俊多次黄某管理、使用私人楼房内吸食毒品并容留陈军、黄某、韦战等多人在房内吸食毒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陈某乐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陈某乐向多人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蔡某俊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某陈某乐共同故意贩卖毒品,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提议贩毒、从上家购买毒品、分配利润,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乐帮助黄某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城中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陈某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被告人蔡某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关键词:夫妻 90后 贩毒

2019年3月13日,公安机关抓获三名贩毒人员,其中吴某与韦某为夫妻,曾因贩毒获刑的吴某,出狱后不到五年再次贩毒,这次还将自己的妻子拖下水。

该案于2019年9月24、25日在城中法院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3日4时许,被告人吴某军在其居住的工具内,将约3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蒋某。5时许,被告人吴某军与妻子韦某在改公寓内,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了邓某。

同一时间,被告人蒋某将约2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一名外号“小饼”的男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军、蒋某、韦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出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吴建军、蒋源源、韦晶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吴某军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亦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二、被告人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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