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80后 五“进宫”
2019年8月1日,城中法院开庭审理了邓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这已经是邓某第五次因为毒品站上被告人的位置。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邓某以贩卖为目的与一名叫“颇麟”的男子联系购买毒品事宜。同日邓某转账200元给蔡某。蔡某在一酒店预订房间,并将房号及密码分别告诉邓某和“颇麟”。邓某应“颇麟”要求带了吸毒用的冰壶去了酒店,在房内向“颇麟”给了邓某净重16. 52克的甲基苯丙胺、1.37克四氢大麻酚等物,邓某向“颇麟”支付7000元。交易完成后二人在房间里吸食“颇麟”带来的冰毒,蔡某随后来到该房间参与吸食毒品。“颇麟”走后,蔡某叫朋友秦某、付某来到房间,由邓某提供刚购买的毒品给二人在房间内吸食。同日,公安机关将邓某及蔡某及秦某、付某查获,并从邓某处依法扣押了上述毒品。经现场检测,蔡某、秦某、付某的尿液中苯丙胺类呈阳性。
邓某曾因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城中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9月8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故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购买毒品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邓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城中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判处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关键词:贩毒、容留他人吸毒 害人害己
2019年1月18日,公安人员在黄某管理的房屋内查获黄某、陈某乐、蔡某俊及在场其他人员,并从黄某身上依法扣押了18小袋共净重4.89克的海洛因及人民币1260元(内含毒资280元),对在场人员的尿液使用吗啡检测试剂进行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陈某乐预谋,由陈某乐帮助黄某管理的房屋内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2019年1月18日,陈某乐在该处内将黄某事先交给其的两小包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曾某隆、刘某红、李某坤。随后,黄某亦在该处向购毒人员陈某军、韦某战各贩卖100元毒品海洛因。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蔡某俊多次在黄某管理、使用私人楼房内吸食毒品并容留陈某军、黄某、韦某战等多人在房内吸食毒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陈某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陈某乐向多人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蔡某俊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某、陈某乐共同故意贩卖毒品,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提议贩毒、从上家购买毒品、分配利润,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乐帮助黄某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城中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陈某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被告人蔡某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关键词:夫妻 90后 贩毒
2019年3月13日,公安机关抓获三名贩毒人员,其中吴某与韦某为夫妻,曾因贩毒获刑的吴某,出狱后不到五年再次贩毒,这次还将自己的妻子拖下水。
该案于2019年9月24、25日在城中法院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3日4时许,被告人吴某军在其居住的工具内,将约3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蒋某。5时许,被告人吴某军与妻子韦某在改公寓内,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了邓某。
同一时间,被告人蒋某将约2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一名外号“小饼”的男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军、蒋某、韦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出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吴建军、蒋源源、韦晶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吴某军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亦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二、被告人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