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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法院在行动|@所有人 请注意!这样的行为可能违法了!
作者:吴漩漩  发布时间:2020-06-09 16:03:30 打印 字号: | |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些看似不起眼的行为,很有可能就会触犯法律。接下来让城中法院的法官们给大家解锁那些可能违法的姿势。

 

关键词:禁渔期 电鱼

柳州水域全境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2019年4月29日1时许,被告人方某驾驶一艘渔船,携带电击捕鱼工具,在柳州市露塘码头附近水域以电击的方式非法捕鱼时,被柳州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当场抓获,查获作案工具电瓶、变频器、电线、竹竿等捕鱼装置和渔获物13.5kg(包括蓝刀鱼4.8kg、罗非鱼3.6kg,鲤鱼2.2kg,鲫鱼2.9kg)。同年6月12日,被告人方崇喜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城中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方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最终判处方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在禁渔期电鱼,一错再错,乖乖接受惩罚吧。

 

关键词:枯树 砍伐

2018年3月、4月,被告人曾某旺先后到柳州市城中区环江村、柳城县马山镇八甲村,通过他人介绍,购买天然生长于环江村七里屯“灯盏岭”、黄滩屯“梭冲岭”林地的六株枯死樟树及八甲村石灰屯村口岭林地的三株枯死樟树,在未经批准并核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后运至桂林市卖给他人。经调查鉴定,被采伐的树木树种属于樟树(香樟),属国家重点三级保护植物,蓄积量共计9. 2立方米。 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曾某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主动供述了其非法采伐环江村七里屯“灯盏岭”三株樟树的犯罪事实。之后在公安机关已掌握其非法采伐黄滩屯“梭冲岭”林地的六株枯死樟树及八甲村石灰屯村口岭”林地的三株枯死樟树的情况下,承认了犯罪事实。

城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釆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曾某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追缴曾某旺非法所得一万元予,上缴国库。

枯死的树还是属于国家,不是你想砍就能砍。

 

关键词:枯树 贩卖

几棵枯死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引来了各路人马的关注,前有人砍,后有人卖。

2018年2月,被告人何某刚发现天然生长于柳州市城中区环江村黄滩屯“梭冲岭”其承包林地的一株樟树已枯死,便联系同村之前从事过木材经营的佘某出售,佘某答应帮助联系。同年3月初,曾某旺发现环江村的林地有枯死樟树后,委托佘某帮助购买。佘某经过打听,了解到樟树分别天然生长于环江村七里屯“灯盏岭”集体林地、环江村黄滩屯“梭冲岭”何某刚李某强家庭承包的林地,于是便找到任七里屯队长的被告人何某发及被告人何某刚李某强,商定以350元/立方米的价格购买七里屯的三株枯死樟树(约定砍伐、测量后再支付货款、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何某刚承包林地上的一株枯死樟树、以500元的价格购买李某强承包林地上的二株枯死樟树。随后,曾某旺通过佘某支付给何某刚200元、李某强500元。同月下旬,双方在未经批准并核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曾某旺聘请人员采伐上述樟树,并将部分运至桂林市销售。

经鉴定,被出售伐的林木树种为樟属樟树,属国家重点二级保护植物,被伐樟树共计六株,被伐樟树总蓄积量为3. 51立方米;其中被告人何某发出售的三株蓄积量为1.81立方米,被告人李某强出售的二株蓄积量为0.927立方米,何某刚出售的一株蓄积量为0.769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发李某强何某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均触犯了规定,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何某发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判处被告人何某刚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追缴何某刚、李某强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枯死的树还是属于国家,不是你想卖就能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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