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6日上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麦某峰、韦某汉、霍某榜、韦某接、林某有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麦某峰、韦某汉、霍某榜、韦某接、林某有等人开始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在柳州市城中区卡卡酒吧和鱼峰区等地,采用暴力胁迫他人转让股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聚众造势等方式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形成以麦某峰为纠集者,以韦某汉、霍某榜以及韦某接、林某有等“马甲帮”人员为成员的恶势力。其中被告人麦某峰参与强迫交易1起、寻衅滋事3起,被告人韦某汉参与强迫交易1起,寻衅滋事2起,被告人霍某榜参与强迫交易1起,寻衅滋事1起,被告人韦某接参与寻衅滋事2起,被告人林某有参与寻衅滋事2起。
2017年6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韦某接与被害人罗某及其朋友在柳州市城中区中山西路时代商厦三楼某KTV内发生争执。韦某接将此事告知其朋友“飞仔”,要求“飞仔”前往KTV帮其打架,随后被使用“飞仔”拿来的砍刀对被害人罗某项背部、右肩部、右肘部进行劈砍,致使罗某项背部、右肩部、右肘部均遗留瘢痕,且第七颈椎及第一胸椎棘突骨折。 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麦某峰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卖商品、强迫他人转让内部股份,被告人韦某汉、霍某榜明知麦某峰强迫交易的非法目的仍提供暴力手段帮助;被告人麦某峰、韦某汉、霍某榜、韦某接、林某有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造势,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韦某接故意使用凶器对他人身体进行伤害,致人轻伤。
被告人麦某峰、韦某汉、霍某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被告人韦某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被告人林某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麦某峰、韦某汉、霍某榜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韦某接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林某有的刑事责任。
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