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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封条、出租被查封房屋 一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获刑7个月
作者:吴漩漩  发布时间:2019-06-27 09:35: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被执行人李某在明知房屋被法院查封并且已被贴上封条的情况下,私自撕毁法院封条并更换门锁,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借款不还逃避执行 法院依法抵押房屋

2015年,李某和张某向唐某借款70万元,到期未能还款,唐某于是将两人起诉至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城中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张某归还唐某7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不履行上述债务则唐某有权申请对被告人李某名下的位于柳州市柳北区柳长路15号之一房屋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判决案件生效后,李某、张某一直未履行。唐某于是向行程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解,唐某同意被告人李某分期支付,但李某未如期支付钱款。城中法院将拍卖上述房屋的裁定送达给李某,责令李某等人于2018年4月20前迁出并清空房屋,交由法院拍卖。

2018年6月,城中法院执行局廖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该套房产进行清空。当办案人员到了现场以后,发现里面有租户。办案人员于是向租客解释,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并裁定要拍卖,要求租户限期清空,并制作了笔录,换了锁。2018年7月20日,办案法官再次上门清空,并邀请社区的工作人员在场见证。当时房屋里面还有人住,东西没有自行清空,办案法官于是请了搬家公司进行清空并给房屋贴上封条。

清空房屋期间李某并不在场,电话也一直没人接听。在我们清空的过程中,房屋在租客的手机响了,办案法官发现是李某的号码,便让一位女性工作人员接电话,李某在电话中说:“阿妹,今天法院的人来清空,你不要搬走啵,你不要给他们搬东西。”工作人员假装租客问她在哪,让她立即过来,李某察觉到声音不对,就问你是谁?廖法官接过电话说:“我是城中法院执行局的廖法官,今天来清空,你在哪里,赶快过来。”李某称她不在柳州随后就挂断了电话。

撕毁封条出租房屋 拒不执行被拘留

20188月1日城中法院依法在淘宝网对该套房屋进行拍卖,同年93日房屋拍卖成功。2018年12月2日中午,廖法官接到了辅助机构工作人员的电话,说买受人去了收房,发现钥匙开不了门,而且里面有人居住。工作人员上门查看,发现锁被换掉了,里面有人居住,问了住户才知道,李某又把房子租给别人了,于是马上向廖法官汇报。第二天下午,廖法官赶到该套住房,让里面的住户打电话约李某过来,问清情况后将其带回城中法院。在城中法院,李某交代了其私自撕毁封条、换锁后又租给别人的事实。由于李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2018年12月3她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

随后,城中法院执行局向公安机关移送了相关材料,2018年12月30,李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终获刑

20195月,城中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公诉机关向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当庭表示认罪。

城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退还犯罪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罪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依法由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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