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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妨碍公务、非法拘禁……韦某友等13人涉恶势力一审最高获刑7年
作者:吴漩漩  发布时间:2019-06-25 15:18:56 打印 字号: | |

2019年6月25日上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韦某友等13人涉嫌寻衅滋事、妨碍公务、非法囚禁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涉恶势力主要纠集者韦某友因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犯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余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该涉恶势力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韦某伟韦某友覃某贤韦某宝韦某磊罗某海王某玛(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常以喝酒娱乐等名义相互纠集,逐渐形成了以韦某伟韦某磊罗某海为相对固定的纠集者,以韦某友覃某贤韦某宝覃某往 韦某勇韦某全刘某埔刘某东覃某健蓝某华王某玛陆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相对固定成员的恶势力,上述人员采取起哄闹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方式实施寻衅滋事四次、以暴力、围堵的方式妨害公务一次,在柳州市城中区中山西路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破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恶势力成员韦某友覃某贤还伙同被告人莫某明蓝某利蓝某东采用暴力威胁、聚众造势、滋扰、非法拘禁的方式为他人追讨债务二次。此外,被告人莫某明伙同案外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为他人追讨债务一次。

城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2019年《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故以韦某伟韦某友韦某磊罗某海为相对固定纠集者,韦某宝覃某贤覃某往刘某东等人为相对为固定成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事实,形成了恶势力。刘某东覃某贤明知们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加入其中并客观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成员。

被告人韦某伟韦某友莫某明13人多次采用殴打、追逐、拦截、任意毁坏财物等方式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或采用聚众造势、滋扰、纠缠、殴打、威胁等手段非法讨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韦某伟韦某友韦某勇覃某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被告人蓝某东蓝某利莫某明韦某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具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被告人韦友、韦伟、莫明、覃贤、韦宝、韦全、刘埔、蓝东、蓝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韦某勇覃某往覃某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全刘某东覃某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城中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某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二、被告人韦某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三、被告人莫某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四、被告人覃某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五、被告人韦某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六、被告人刘某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七、被告人覃某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八、被告人刘某埔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九、被告人韦某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十、被告人韦某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十一、被告人蓝某利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十二、被告人覃某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偿被害人韦善勇经济损失五百二十五元。

十三、被告人蓝某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在案退赃款人民币一万二千九百四十元由法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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