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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转移财产 法官查封拘人不迟疑
  发布时间:2019-03-06 09:48:00 打印 字号: | |

3月5日,被执行人刘某因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逃避执行、转移财产,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拘留十五天,而前一天,该院执行局的法官奔赴南宁查封了刘某转移至其儿子名下的房产。 

事件回溯

2014年5月15日,韦某和刘某签订一份投资协议书,约定:韦某投资90万元到刘某公司,投资期限为一年,刘某向韦某支付分红,韦某不参与公司经营,对所产生的亏损不承担任何责任。韦某称,刘某在2013年曾向自己借款20万元整,此次投资扣除之前20万元借款的利息,于是只转款89.2万元。双方口头商议将两笔借款合计以110万元为本金,并约定了利息,从2014年6月20日起,刘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分六次陆续向韦某支付月利息4.4万元,并陆续归了还部分本金及利息。2016年5月16日,刘某向韦某出具一份还款协议书,写明“本人于2014年5月16日收到韦某交来的89.2万元,以上款项已还去27万本金及利息,余下66.5万从2016年1月起按每月1分5计算,6月10日还30万,2016年12月30日还清,特立此据。还款人:刘某。2016年5月16日”。但刘某未如约还款,于是韦某起诉至城中法院,城中法院于2017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刘某归还韦某借款本金66.5万及相关利息。

法院判决生效后,刘某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2018年9月韦某向城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城中法院立案后依法发出向刘某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陷入了僵局。

2019年2月,申请人韦某突然向城中法院执行局提供了一条线索,被执行人刘某在南宁有一套住房,并称刘某准备将这套房产过户到其儿子名下,以逃避执行。得知此消息,城中法院的执行法官立即前往南宁进行核实,查询得知刘某已经将该套房产过户到其儿子名下了。3月4日早上一上班,城中法院执行局的法院就来到南宁市不动产司法查控中心立即办理查封手续,防止该套房产再次被转移到他人名下。

3月5日上午,城中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将传唤刘某到法院,要求其依法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但是刘某不愿意偿还钱款,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最终城中法院执行局依法作出拘留决定。

责任编辑:城中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