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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股份拒绝执行 一男子因拒执罪获刑14个月
  发布时间:2018-12-19 15:50:56 打印 字号: | |

借款不还,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在执行人申请执行后转移股份,被执行人胡某的这一系列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近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胡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5年3月12日,邓某将1000万元借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由甲公司、胡某、罗某等人作为借款担保人。同年4月3日,邓某与乙公司、胡某、罗某签订《协议书》,约定乙公司偿还以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支付相关利息,胡某、罗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邓某一直未收到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于是起诉至城中区人民,请求判令甲公司、乙公司、胡某、罗某连带偿还借款1000万元及支付相关利息。

经过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甲公司、乙公司、胡某、罗某分期连带偿还邓某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支付相关利息。由于邓某一直未收到相关欠款及利息,其于2015年7月31日向城中法院申请执行。

城中法院立案后,随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送达胡某、罗某等人;同时对四名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但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已确定的义务。

城中法院的执行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2015年10月20日,胡某在明知罗某还未偿还邓某欠款的情况下,与罗某共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罗某名下乙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张某。城中法院执行局认为,胡某、罗某二人的这一行为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由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二人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城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应自觉、及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但此后其与罗某等人私自以“债务冲抵转让款”的形式将罗某持有的乙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张某,其行为直接损害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人民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破坏了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间接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应依法予以惩处,以儆效尤。被告人胡某与他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胡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宣判后,胡某表示认罪,不再上诉。

责任编辑:城中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