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信息
广西建工集团xx安装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xx安装有限公司xx分公司诉柳州xx制糖技术有限公司一案,本案一审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26日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约定: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47452元,利息3万元。被告于2013年1月25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余款及利息477452元于2013年5月31日前支付。如被告未按期支付10万元,原告可就被告所欠全部工程款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书生效后,柳州xx制糖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调解书的约定付款。为此,广西建工集团xx安装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xx安装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二、案情摘要
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柳州xx制糖技术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547452元,利息3万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执行过程)立案后,我院积极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对柳州xx制糖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财产查控,据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以及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反馈的信息得知,该企业在上述银行均“无开户信息”,且该企业名下暂无银行无存款、暂无车辆和房产可供执行。同时,我院在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到,该企业已通过2011年年度年检,但经过实地走访得知,该公司里已空无一人,被执行人也下落不明。据此,我院于2103年11月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6年9月16日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xx安装有限公司向我院递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举证被执行人柳州xx制糖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抽逃注册资本。我院立即对相关证据开展调查,经查实,柳州xx制糖技术有限公司股东黄某某、农某某抽逃注册资本属实,于2017年6月13日对该案件恢复执行,追加东黄某某、农某某为被执行人。
本院根据相关线顺藤摸瓜,查到被执行人东黄某某、农某某名下有房产,即对该房产进行查封。被执行人黄某某迫于执行手段的威慑力,主动找申请人进行沟通,双方达成了履行协议,本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1、有力维护社会稳定。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的处理结果,化解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2、全面彰显司法为民。努力践行群众路线,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证据,及时调查取证,追加被执行人,及时兑现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全面彰显了司法为民工作主题。
3、有效树立社会公信。案件审判执行全过程透明公开,办案法官规范执行,监督到位,有效树立司法权威,法院公信力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