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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受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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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受案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称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改变管辖法院的一个手段。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当事人向受案人民法院提出的,旨在排除该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意见或意思表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符合下列条件: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管辖权异议只能由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提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均无权提起。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管辖权异议只能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前提出。3.受理管辖权异议的法院。管辖权异议由正在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处理,当事人既不能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也不能向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只能向最初受理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在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中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4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方式。管辖权异议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取口头形式。为便于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为宜。具备上述条件的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即可依法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管辖权异议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受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将已受理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2)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受案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当事人不服该项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