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柳州城中法院分析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并提出建议
作者:蔡佳晏  发布时间:2015-11-23 10:31:32 打印 字号: |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经调研发现,近年来因不服劳动行 政部门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迅猛增长,已占城中法院行政案件30%左右,该类案件已成为行政审判工作的一个热点和难点。工伤认定案件关系到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裁 判的公正与否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据统计,城中法院工伤认定案件2013年15件、2014年15件,2015年1-10月18件,经分析发现,当前工伤认定案件主要有两大基本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增长快,争议焦点集中。随着新《行政诉讼 法》的出台,该类案件预计将持续增长。在该类案件审理过程 中,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比较集中,通常是对受伤情形是否 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这一问题争议较大,对行政机关作出工伤认 定的主体资格、认定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异议不多。

  二是案件情况复杂、审理难度大。工伤认定案件情况复杂 多样,而法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条件不够具体,比如对工作时 间、场所等未做明确规定,这就给承办法官主观上理解适用法 律留下较大空间。当行政机关与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 理解不一致时,就会造成行政机关败诉率居高;当一审法院与 二审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理解不一致时,又会造成二 审改判率居高。相对于其他行政案件而言,工伤认定案件这一 特点表现得尤为明显。据统计,因工外出期间受伤、通勤事故 受伤、第三人致害受伤、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这几种工伤情 形是出现最多的,对是否“因工作原因”,是否在工作时间“突 发疾病”死亡等的判断也是最难、最复杂的,并且还出现了许多看似不是工作场所受伤的案件,如厕所、宿舍,在这些场所 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具体到个案中,细微情节的不同,有时 会直接导致认定结果的大相径庭。因此,审理工伤认定案件, 细节上尤为重要。除了认定条件上的难以判断之外,审理难还 体现在证据方面。有三分之一的工伤案件会出现无论劳动保障 行政机关作何工伤认定结论都显得证据不够充分的尴尬局面,这也与该类案件的举证制度和证据特征相关。

  该院认为当前工伤认定案件现状的成因主要有:一是用人 单位未依法办理工伤保险,职工对工伤救济的强烈需求以及诉 讼成本低,促使该类案件大幅增长;二是工伤案件情形复杂多 样,认定结论标准不一。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用列举方式规定了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若干种情形,但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情况来看,工伤情形远远不止这几种。不同的劳动行政 部门对相类似的伤亡情况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认定结论,不 同的法院对相类似的认定结论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 果;三是工伤认定案件证据制度上存在瑕疵。工伤取证在工伤 认定制度中尤为重要,而在现实中却困难重重,大多存在取证 难、证据搜集人为因素大、证据缺失难处理。

  对此,城中区法院对审理工伤认定案件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是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提高安 全生产意识,用人单位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采取有效的 安全防范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 和安全生产教育。职工则要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的意 识,确保按章操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二是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要常态化的督促用人 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加以落实,同时还要加强 劳动监察和加大工伤保险金的收缴力度,确保用人单位按时、 足额地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金,使工伤保险救济能切实兑现。 其次是准确理解和运用证据规则。任何行政行为都要遵循 “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法治原则,工伤认定也不例外。但由 于工伤案件的特殊性,应更注重将举证责任倾斜于用人单位, 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因为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充分收集证据以证明自己所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但在使用证据规则时也应注意 “度”的问题,以求达到公平、公正的效果。

  最后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护伤亡职工的合法权益。工 伤事故不可能绝对避免,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法院的工伤认定 行政诉讼和工伤赔偿民事诉讼,对保护伤亡职工的合法权益, 及时实现权利救济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在对有关工伤认定法律 的理解分歧尚未有效地统一和规范之前,建议上级法院等有权 机关可以明确对工伤认定案件的处理应当把握的一个原则,即 在没有确凿、充分、明显的证据表明职工的伤亡属于非工伤时, 一般应作工伤认定。这样有利于实现社会整体公平,减少不安 定因素。同时在把握这一原则时要注意正确处理保护弱势群体 利益和平等对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关系,正确处理行使司法 审查职能与支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关系,既要坚决 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认定,也要进一步加强沟通,通过及时发 出司法建议、召开座谈会、联合举办讲座等方式,达成法律理 解的一致和案件处理的共识,使司法权与行政权和谐统一。
责任编辑:蔡佳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