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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一男子4次因盗窃获刑 2年之内被宣判3次
作者:吴漩漩 杨黔川  发布时间:2015-03-19 09:45:48 打印 字号: | |
  3月17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柳州市第一看守所内,向曾某宣读了刑事判决书,曾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是曾某第四次因为盗窃罪被宣判,不到两年的时间就因盗窃罪被判刑三次。

  2014年10月10日,曾培在柳州市城中区曙光东路红星台球城内,趁无人注意之机,偷走一台停放在台球城内的白色雅马哈牌电动。同年11月2日,又先后两次在同一台球城内,趁无人注意之机,分别偷走停放在台球城内的一辆黑色建设铃木牌电动车及一辆黑色捷圣牌电动车盗走。随后曾某将该两辆电动车拿到市屏山大道附近销赃,获利人民币1400元,并将所得钱款挥霍完毕。

  2014年12月3日,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这也是38岁的曾某第四次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据了解,此前曾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6日被柳州市城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9日再次被城中区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26日曾某,第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城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9月4日刑满释放。

  公诉机关认为,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来源:城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吴漩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