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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法院受理首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
作者:韦蕴萱 吴筱璐 黄婧  发布时间:2015-03-18 09:34: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城中区法院受理了原告龙某诉被告常某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一案,这是城中法院受理的首例债权人代位纠纷案件。

  2015年3月13日,城中法院立案庭收到当事人龙某递交的起诉状,要求被告常某向其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其诉称:2013年1月15日,她与案外人刘某、陈某和被告常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常某以其所有的12套商铺作抵押,向原告、刘某、陈某三人借款150万元,其中原告60万元、刘某60万元、陈某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因而,刘某对常某享有60万元债权。后龙某为换取刘某对常某的60万元债权,向其支付60万元对价,但刘某拒绝办理债权转移及房屋抵押变更登记手续,龙某诉至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2014年3月18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应返还龙某因不当得利占有的60万元及利息。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至此,龙某对刘某的60万元债权及利息已获得了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但刘某怠于行使其对常某的债权,又不履行其对龙某还款义务,致使龙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因而酿成诉讼。

  城中法院立案庭接到诉状后,认真审查了案件材料,认为,从起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看,本案实际债务人为刘某,且经法院生效文书确认,按照一般常理的理解,她只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起诉,但本案中,原告却将刘某放在第三人的位置,径直起诉常某,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因而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失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诉请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本案原告对债务人刘某,债务人刘某对次债务人常某的债权均为合法到期债权,由于债务人刘某怠于行使其对本案被告常某的到期债权是导致本次诉讼的缘由。原告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及时给予了立案。
来源:城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吴漩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