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岁的柳州女子赖某谎称自己是某大型通信公司员工,高价出售自己低价收购的苹果牌系列电子产品,但是收了货款又不供货。近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赖某诈骗案进行了宣判,赖某因诈骗他人49万余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罚金5万元。
2013年12月,市民黄某计划给自己和家人购买苹果手机和平板电脑,他得知朋友阿伟的妻子赖某在某通信公司上班,可以购买苹果系列电子产品。于是,黄某便通过赖某购买两部手机和三台平板电脑,支付2.8万元,但只收到了一部手机。
无独有偶,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间,市民陈某在龙城路丽晶酒店、某通信公司门前等地,多次向赖共购买两部手机和115台平板电脑,并向赖支付货款43.2万余元。但赖只交付两部手机(单价分别为5499元和5299元)以及25台平板电脑(单价为3650元),尚有90台平板电脑未交付,金额共计33万元。
此外,谢某、梁某、蔡某等十多名市民也通过赖某购买苹果系列电子产品,均遇到交付货款未收到货的情况。迟迟拿不到货,陈某等人开始向赖某追索,赖某总以各种理由推延和搪塞。
据赖某供述,她一开始是因为欠了朋友的钱,没有钱周转,刚好有其他朋友想买手机,于是,她就先要了购买手机的钱,得钱还了,一个星期后找到钱后买了手机给朋友。后来,朋友又介绍朋友来购买手机,她就拿后面购机人的钱返还前面购机人的话费。
2014年1月22日,陈某在龙城路某通信商营业厅找到赖某,问她是不是该公司员工。赖发现无法隐瞒,便称自己从来没有说是某通信公司员工,之后,她便被陈某等人扭送公安机关。经查,赖某诈骗金额共计49.9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起,赖虚构能从某通信公司要到低价手机的事实,借以买手机返还高额话费或现金作诱饵,并向个别被害人谎称自己是通信公司员工,将自己从私人门面购进的苹果系列电子产品(包括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赖在收到被害人支付的货款后,小部分用于返还已售手机的少量话费,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不断编造各种理由拖延向被害人交付货物和返还话费的时间。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赖某表示认罪,但是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赖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部分退赃,法院据此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处赖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