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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户抢劫200元获刑五年,法院定性犯罪中止减轻处罚
作者:杨黔川  发布时间:2014-06-30 09:24:56 打印 字号: | |
  2013年8月24日晚,被告人韦某外出回到其租住的柳州市城中区长青路的出租房,发现楼下301室无人在家,便用一张会员卡撬开房门进入室内打算实施盗窃。当韦某在房间内翻找财物时,恰逢租住该房的被害人阳某逛街回来,韦某躲在门后把刚进门的阳某拉进房间,阳某倒在地上并且大声呼救,韦某见状便紧紧捂住阳某的嘴巴,并对阳某说自己只是来求财的,阳某问韦某要多少钱,韦某回答说要两百元钱,于是阳某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掏出两百元钱递给韦某。韦某准备逃离时,因意识到其行为可能后果严重,便将两百元钱留在房间里面,然后回到他暂住的该楼602室。韦某走后,阳某立即拨打电话报警,随后公安人员在韦某租住处将其抓获。

  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欲实施盗窃,被被害人发现后,采用暴力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入户抢劫)。本案中被告人韦某虽然已经取得被害人被迫交出的人民币200元,但其未离开房间,劫取的财物尚未完全脱离被害人的控制,韦某在离开房间之前意识到其行为的后果严重,遂将劫取的200元留在房间内,系在入户抢劫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入户抢劫的量刑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于韦某有犯罪中止的情节,据此,城中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对韦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该案宣判后,韦某并未表示是否上诉。
来源:城中区人民法院监察室编
责任编辑:邱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