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因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截至2014年4月20日,城中法院民二庭本年度共受理商事案件保全申请95件,涉及保全金额达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7%和874%,同时呈现出一些新特点,给业已繁重的商事审判工作增加新压力。
一是保全标的种类繁杂,保全风险和审查难度增大。保全标的除常规的房屋、车辆、存款、股票外,新增的动产类型日益复杂,包括原材料、机器设备、店铺器皿等,动产原地查封或移位保全后的保管问题容易引发矛盾。近日,该院民二庭受理的六起涉及银行借款合同纠纷的保全标的均为钢材,数量高达1万吨,且保全地点在外地,耗费大量司法资源。
二是申请人在诉前和诉讼过程中,分多次提供财产线索,保全财产所在地分散,保全工作量大。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的信息往往不全面或不准确,法院经常需要到银行、房管、车管等各个部门一家一家核实,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当事人只提供一个银行账号就申请法院冻结,为准确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人员就需要从人民银行开始查起,增加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严重影响工作效率。
三是协助义务人法制观念淡薄,影响财产保全措施有效实施。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因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的淡薄等原因,对法院的财产保全产生抵触情绪,采取不配合、回避、甚至刁难的态度,增加了诉讼保全工作难度,影响保全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的协助执行人甚至向被申请人通风报信,使被保全人逃避保全。例如各大金融部门对于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账户存款的程序及标准不统一,有的还设置了不必要的要求和环节,给法院保全带来不便。如有的金融部门还要求法官在保全时必须出具三证(身份证、工作证、执行公务证),有的金融部门则要求保全时必须有其单位领导签字同意。这些内部规定,增加了保全的繁琐程度,有可能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及磨擦,降低了办案效率。
四是保全到位的案件较之普通案件的调解难度增大。申请保全到位的商事案件,因原告认为主张的诉讼请求具有执行保障,在调解时占据优势地位,往往不愿协调让步。另外,原告已向法院支付较高的保全申请费,诉讼成本增加,也给法官的调解工作构成障碍。
五是动产保全确权困难,容易引发案外人提出异议。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诸如原材料、机器设备等动产,必然涉及财产确权问题。诉讼保全仅仅是对被告对于保全财产的处分权进行限制,并且因为诉讼保全的高效性、即时性,诉讼保全时对所要保全的财产仅作形式判断,而不作实质审查,保全财产虽为被告占有使用,但并非被告所有的情况较多,因此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比率也较高。
针对财产保全中呈现的新特点,城中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商事审判法官研究对策,按照“严格审核、限时保全”的总原则开展保全工作,对于重大、疑难财产保全,及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确保保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