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9日,城中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12年9月的一个夜晚,被告徐某醉酒驾驶一辆高顶棚汽车在三门江桥头路段,把正在该处拆卸灯杆广告牌的原告徐某及其他两名工友从脚手架上撞飞,事故造成原告腰椎、颈椎多处骨折,构成七级伤残,两名工友受轻微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彭某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作业,且在道路作业时未在来车方向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也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之一,负事故次要责任。徐某在起诉时并未主张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被告在法院指定的一个月举证期限内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或答辩材料。然而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徐某当庭向法院提交多张票据和收条,证明其垫付了88000多元的住院费、护理费,要求法院按照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对垫付款进行处理。原告方担忧垫付款在按照责任比例抵扣后,影响其获得的赔款数额,立即提出异议,表示被告举证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垫付的款项与原告起诉无关,被告应当另行起诉处理。虽然原告的异议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官认为,如果不对垫付款项进行处理,被告就需要对这笔高额的垫付款另行提起诉讼解决,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若真如此,将造成极坏的社会导向,今后可能无人再去积极的垫付交通事故医疗费用。考虑这一更高、更值得提倡的社会正能量,同时也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官一方面向原告方释法说理,说服原告完成质证;另一方面认真审核证据材料,依法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对被告垫付的医疗费用一并进行了处理。最终案件顺利审理终结,双方当事人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法官对案件的处理取得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双丰收。
以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城中法院把“为群众着想,让群众满意”的原则充分融入到审判工作当中,以维护当事人权益为目的,采取各种方法解决纠纷。
一、灵活运用释明权。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在诉请、举证等方面出现偏差。按照“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一般不主动审理。但是在不影响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运用法官释明权向当事人提出意见和建议,让案件的处理结果尽量以证据为依据,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减少累诉。
二、对当事人特别是没有代理律师的当事人的举证提出合理化建议,告知其举证的范围和焦点。尽量避免漏证、补证的情况,提高审判效率性和准确性。
三、让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于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各种权利,必须全部让当事人知晓。一味强求“不诉不理”原则,有可能会造成当事人有权不享,有理不知降低调解机率,增强对判决结果不服,从而大大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此让当事人知晓并充分行使从诉讼权利,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做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