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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塌方女工受伤 法官调解终得赔偿
----城中法院努力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妥善化解工伤案件
作者:韦俊俊  发布时间:2014-03-21 11:03:31 打印 字号: | |
  2013年末,城中法院民一庭开庭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告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认为仲裁机构认定事实有误,被告蒙志妹并非其公司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已将施工劳务分包给了劳务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在2013年3月2日至3月1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起只有一项诉请的劳动争议案看似简单,却有着复杂的背景。

  原来,2013年3月15日下午,在柳州市东环大道的一处工地发生了一起塌方事故,两名女工被埋。虽相关部门到场展开救援,但被埋位置较深的女工不幸死亡,半身被埋的女工被救出并入院治疗,这名受伤的女工就是本案的被告蒙志妹,她和其他许多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一样,是通过老乡介绍进入工地,并没有与工地签订劳动合同。被告蒙志妹经过近2个月的住院治疗,花费3万多元医疗费才勉强出院回家休养。事故发生后,柳建公司虽承认蒙志妹在其工地受伤,但认为其与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关系,拒绝进行任何赔偿。为此,蒙志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柳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仲裁裁决之后,柳建公司不服仲裁,因此酿成诉讼。

  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直到庭审结束,也没见到任何和解的希望。柳建公司一直坚持认为事发工地已经分包给了劳务公司,而蒙志妹也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应由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蒙志妹则找来工友为其作证,但工友和蒙志妹一样均没有与柳建公司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同样无法证明自己的劳动关系,证据一边倒的偏向柳建公司一方。

  庭审结束后,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以往的审判经验,承办法官判断劳动者一方应该是想在确认劳动关系后获得工伤待遇,而公司一方则是担忧案件会导致原本劳务公司的工人与柳建公司确认了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希望通过确认劳动关系进而享受工伤待遇,在确认劳动关系后还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等多个程序,整个流程走完,至少还需要1年多的时间,可能打多场官司,这将对当事双方造成长久而巨大的影响。

  在把握当事人意愿后,承办该案的吴漫捷法官联系到了劳务公司,向其耐心释法说理,劳务公司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方面告知被告工伤待遇的各项标准,同时为其计算诉讼成本,打消其不合理预期;另一方面通过柳建公司做通劳务公司的思想工作,为当事人寻找适合的解决方案。最终,经法官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劳务公司向被告蒙志妹支付2万元补偿款,原告柳建公司与被告蒙志妹及第三人劳务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终结。

  3月20日,女工蒙志妹如愿拿到了补偿款,双方握手言和,原告柳建公司和第三人劳务公司也避免了因这次事故而产生的后续官司,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法院坚持依法办案,准确把握当事人意愿,把法理情理融为一体,为当事人寻找适合的解决方案,最终使案件“案结事了”,将原本需要进过漫长诉讼的纠纷快速化解,让双方能够很快回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之中,双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来源:城中区人民法院监察室编
责任编辑:邱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