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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盗窃亲属财物获谅解免刑
作者:刘利娥  发布时间:2013-07-22 15:35: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城中区法院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亲属财物案件,被告人何某(男,17岁)构成盗窃罪,但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据了解,何某因贪玩借了朋友的摩托车,但因系无证驾驶,摩托车遂被交警扣押,朋友数次向其索要车款。无奈中,何某来到柳州找工作,并住在其亲姐与堂姐共同租住的房内。这时,其朋友又催其还钱,但其工作不到半个月,工资又低,等发工资凑钱时间太久,内向的何某又怕受到责备而不敢与家人讲。困境中的何某突然想着姐姐有一个数码相机,堂姐有一台笔记本电脑,遂冒出盗窃姐姐们财物的念头。同时为避免被发现,何某还伪造入室盗窃的现场,将房间翻得乱七八糟,出门后还在门锁里放了一小段铁丝。得手之后,何某去鱼峰山附近的门面卖相机和笔记本电脑。相机最后以970元卖出,但笔记本的价钱买家出价太低,没有出手。何某觉得背着电脑太重,遂将电脑藏在鱼峰公园花圃中。次日,何某跟着一熟人想去广东打工。但被其堂哥在火车站附近找到。气愤不过的堂哥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何某带领公安人员找到丢弃的笔记本电脑和出卖的数码相机,并将被盗物品全部发还给被害人。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何某的父亲及姐姐了解到:何某是融水人,其父母是农民,空闲时替他人修建房子,大他两岁的姐姐在柳州打工,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何某初二时因不喜读书而辍学在家待业。平日在家较为懒惰,喜欢上网,且性格内向,不擅与人交流,平日与姐姐的交流亦很少。看到平日乖巧的弟弟竟然伪造入室盗窃现场偷拿自己亲人的财物,何某的姐姐们特别生气,并想要何某受点教训。因何某在法庭上的认罪及悔罪态度良好,两个被害姐姐在案件审理中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院免除处罚。

考虑到何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其盗窃的是亲属财物并取得了亲属的谅解,归案后亦协助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城中区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构成盗窃罪,但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城中区人民法院监察室编
责任编辑:韦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