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6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宣判了未成年被告人覃某伙同他人抢夺一案,宣判后,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5月21日,城中区法院在送达覃某的执行时,将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忏悔书等覃某的表现材料,连同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一并送达给执行机关,以利于监所机构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家情情况、成长经历、悔罪表现等情况有系统的了解,有的放矢的对覃某进行帮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将未成年罪犯送监执行刑罚或者送交社区矫正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未成年罪犯的调查报告及其在案件审理中的表现材料,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并送达执行机关。
城中区法院在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审理中侧重于寓教于审,在查实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加大功夫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工作及法庭教育工作,并将相关的情况进行建档汇总。而为了在法院这一阶段性的教育、帮教工作能得以延展、连续,使后续单位对罪犯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及在本院的表现有一个系统的了解。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城中区法院将分情况将每位未成年罪犯的调查报告及表现材料连同执行文书一并送达给监狱或者是社区矫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