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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区法院注重引入社会调查报告审理未成年人案件
作者:(刘利娥)  发布时间:2013-05-03 17:31: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城中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涉及抢夺的案件,庭审中,法官将一份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当庭宣读并征询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此份调查报告将成为未成年被告人的一份量刑证据。

    2012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肖某伙同未成年被告人覃某驾驶助力车实施了三次抢夺,抢夺财物价值6000余元。每次抢夺由肖某提议,覃某驾车搭载肖某,由肖某负责抢夺,所获赃款二人平分。城中区法院通过庭前会见覃某父子俩、电话访谈覃某的爷爷,所在村委会出具的材料了解到覃某是广西忻城人,留守儿童、单亲家庭,他父亲现在柳州一汽配厂工作,一个六岁的妹妹在忻城老家由爷爷奶奶抚养。2011年,覃某读初三时因学习成绩差且无心念书而辍学,之后在餐馆、印刷厂、手机厂打过短工,其性格较为内向、软弱,有一定的自理能力,但还是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其父亲因忙于生计,疏于沟通与管教,因一时没找到工作,且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城中法院根据庭前了解到的基本情况,形成一份书面调查报告,由承办法官当庭宣读,并征询了控辩双方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配套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可对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报告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依据。

来源:城中区人民法院编
责任编辑:韦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