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间最难割舍的便是母子之间血浓于水的亲情。女大学生姚某毕业后通过代孕中介认识了柳州某建筑公司经理覃某。一年后姚某在桂林为覃某“代孕”生下一男孩,覃某如约支付了18万元的代孕费用后将小孩抱走。之后,姚某禁不住对儿子的思念之心,多次要求探望小孩,但均遭到覃某的拒绝。一怒之下,姚某将覃某诉至本院。11月8日,城中区法院成功调解了首起因“代孕”引发的探视权纠纷案。 案件受理后,城中区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被告方坚持不同意原告探视小孩,认为按照代孕协议,原告已经放弃了探视权,被告也为此支付了十多万元的代孕费用;其次小孩并非双方的婚生子女,不适用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而且如果原告在小孩未成年时探视小孩,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在承办法官向被告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后,被告也只是初步同意每年让原告探望小孩一次,而原告则认为无法满足其探视要求,故第一次庭审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并未达成调解协议。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胡平秉承“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积极与双方进行沟通,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动员,分别从亲情、法理角度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之前一直不愿意露面的被告覃某也被法官的诚意所感动,亲自参加了调解。最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原告每年探望小孩三次。城中法院受理的首起因“代孕”引发的探视权纠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