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中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对我市北雀路某小区一房屋进行清空以便拍卖。与此同时,住在该房的“房主”王某对执行人员大倒苦水、连呼上当。事情的原委究竟是什么情况呢?
原来,“房主”王某于几年前从别处购得该房屋,却不知该房屋早已由原所有人于2003年5月份时办理了商品房贷款抵押。自始至终,王某的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未对该房产权利状况加以了解;甚至于入住后也未去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而今,原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柳州某支行依据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向城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该房进行拍卖以清偿贷款。因此,才出现了之前的一幕。在该案中,由于“房主”王某自身的原因,购买了已办理抵押的房屋,现在不得不自认倒霉,为该房屋上的抵押权买单。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虽然其已入住长达几年时间,却也只是个“房主”而不是房主。
法官提醒:今后在购房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尤其要避免出现类似情形,以免带来麻烦甚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等不动产交易必须依照“公示公信”的原则进行,即必须通过房产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才能产生物权上的效力。在现实过程中,避免出现此类情况,最便捷、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去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档案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