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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小鸡鸡”莫名受伤 法院判幼儿园赔偿7000余元
作者:胡平、韦淇宁  发布时间:2010-09-19 08:22:32 打印 字号: | |

      6岁的小华(化名)在幼儿园期间“小鸡鸡”被莫名咬伤,幼儿园拒绝承担责任。小华家人为此和幼儿园对簿公堂。日前,柳州市城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幼儿园赔偿小华护理费171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

       2009年5月12日下午5时许,阿华到柳州桂中幼儿园接儿子小华回家,离开幼儿园10多米远,阿华发现儿子的表情相当痛苦。小华告诉父亲,自己的“小鸡鸡”在幼儿园被咬伤。至于是被何人所咬,因儿子的年龄及智力所限,无法准确表达。阿华闻讯,立即带儿子返回桂中幼儿园,找到老师了解情况。老师称没什么大事,只是小孩调皮咬了小华的“小鸡鸡”,而且是隔着裤子咬的,至于何人所为,老师没有透露。

      看老师描述得较为轻淡,阿华以为无大碍,便带孩子离开。可是才走不远,小华还是称“小鸡鸡”很痛。阿华急忙拉下孩子的裤子查看,发现他的“小鸡鸡”有淤血及明显咬痕,当即返回教室责问老师。老师在向幼儿园领导汇报后,陪同阿华带着小华一起前往柳州市妇幼保健院就医。后经医治及20多天的休养,小华的伤口愈合。接着,阿华又带小华到柳州市人民医院检查,对于小华以后生活有何影响,医生没有给出明确答复。针对小华“小鸡鸡”在幼儿园被咬伤问题,阿华向幼儿园及加害的第三方提出要协商赔偿,并要求园方告知小华被咬伤的真相,但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园方也没有告知小华被咬伤的真相。

      2010年5月14日,小华及作为法定代理人的阿华一纸诉状,将幼儿园诉至城中区法院,要求幼儿园如实告知孩子在其托管期间受伤的真实情况;赔偿孩子受伤产生的护理、营养、教育损失、精神损失等费用共8000多元;要求幼儿园送孩子到专门的生殖医疗专科门诊,拿出合法有效的诊治报告,并承担因诊治产生的所有费用。幼儿园辩称,阿华没有证据证明,孩子发生受伤事故与幼儿园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城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幼儿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幼儿园没有证据证明,小华遭受人身损害与其没有关系,所以,小华在幼儿园上课期间因遭受人身损害所产生的损失,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阿华要求幼儿园赔偿教育损失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阿华要幼儿园如实告知孩子在幼儿园托管期间受伤的真实情况,因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法院不予支持。此外,阿华要求幼儿园送孩子到专门的生殖医疗专科门诊,拿出合法有效的诊治报告,并承担因诊治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于没有产生相应费用,该诉请法院亦不予支持。对于后续治疗,在产生了相应治疗费用后,原告可另行起诉。

来源:城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韦淇宁